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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27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訴訟代理人 張毅君被 告 李國銘

李林金花李育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裁判案由:代位回復繼承權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