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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3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130號原 告 黃耀南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被 告 黃銘贊

黃銘村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耀宗被 告 黃閔鋒

黃彗貞黃美蘭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黄靜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分割如附表二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一所示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因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契約,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致不能分割之情形,惟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將系爭土地依附圖即如附表二所示方案(下稱系爭方案)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均同意原告主張之系爭方案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原物分配或變價分配,或兼採原物分配及變價分配,此觀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自明。經查,原告主張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契約,而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依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惟兩造無法於起訴前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為證(營司調字卷第25、41至45頁),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自屬有據。

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使用現況、利用價值、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公平利益等,本於裁量權而為適當之分配。經查,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訴字卷第36、40頁),並有原告提出之現況照片、GOOGLE空拍圖、示意圖在卷可參(訴字卷第43至57頁),且經本院現場履勘,系爭土地西鄰南83鄉道,使用現況如兩造所述,有本院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地籍圖、GOOGLE地圖在卷可稽(訴字卷第61至75頁),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系爭方案,係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為原物分割,分割後之土地均有臨路,並兼顧各共有人使用系爭土地之現況及需求,被告亦同意維持共有,兩造均稱無庸送鑑價找補等語(訴字卷第94頁),堪認原告所提出系爭方案符合系爭土地分割之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應屬適宜、公允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乃分割共有物訴訟,共有物分割方法係考量全體共有人利益所定,兩造均同受其利,若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應認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為負擔,較為適當,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但育緗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1 原告黃耀南 1/5 1/5 2 被告黃銘贊 1/5 1/5 3 被告黃銘村 1/5 1/5 4 被告黃耀宗 1/5 1/5 5 被告黃閔鋒 1/20 1/20 6 被告黄靜儀 1/20 1/20 7 被告黃彗貞 1/20 1/20 8 被告黃美蘭 1/20 1/20附表二:分割方法附圖編號 面積(平方公尺) 分割方法 分割後應有部分 A 243.55 分歸原告取得。 B 974.20 分歸被告取得,並按右列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被告黃銘贊4分之1 被告黃銘村4分之1 被告黃耀宗4分之1 被告黃閔鋒16分之1 被告黄靜儀16分之1 被告黃彗貞16分之1 被告黃美蘭16分之1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