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金瑞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賴建州
謝滿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734元(計算式:1,303,734元-84萬元=463,7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