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育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3,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