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9號原 告 俞義雄訴訟代理人 莊承融律師被 告 毛吳錦順法定代理人 毛永良被 告 毛中成

毛中榮毛中庸共 同訴訟代理人 毛永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41,250元。

理 由

一、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及地上物交付原告,此二部分訴訟目的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0,0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履行前項義務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510元,此部分請求與上開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並非互相競合或選擇之關係,仍應併算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1,25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841,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附表: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1 臺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542 毛吳錦順 1/1 2 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 546 毛吳錦順 3/4 毛中成 1/12 毛中榮 1/12 毛中庸 1/12 3 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 281 毛吳錦順 1/2 4 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 63 毛吳錦順 5/14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