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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9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194號原 告 蔡淑芬被 告 鄒翔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53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8日起加入由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V20」、LINE群組「牛氣沖天」、LINE暱稱「陳楉彤」、「張智超」、「游清翔」、「陳可欣」等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俗稱「車手」,負責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再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藉以獲得高額報酬。嗣被告與「V20」、「陳可欣」、「億展官方...NO.318」、「陳楉彤」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詐欺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以洗錢之犯意聯絡,而由LINE暱稱「陳楉彤」向原告佯稱投資儲值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相約於113年1月8日繳納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儲值金,嗣由飛機暱稱「V20」指揮被告事先至臺南市○○區○○○號領取「知微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知微公司)收款收據及「林建成」工作證後,再指揮被告於113年1月8日11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星巴克永康愛買門市」,佯裝「知微公司」業務人員「林建成」,向原告收取250萬元得手,再將「知微公司」收款收據交付原告,被告再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贓款丟包在附近巷子某電線桿後,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前往收取,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故意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知微公司收款收據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40號刑事電子卷證核閱無誤。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於上揭時、地對原告為詐欺取財行為,致原告受有250萬元之損害,已如前述,且被告所為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對原告因詐騙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其250萬元,即屬有據。

(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而原告之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10月14日送達被告,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被告簽名可憑(附民卷第3頁),然被告迄今未給付,即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15日起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50萬元,及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康紀媛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