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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95號原 告 林素琴被 告 虹瑪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洋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