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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01號原 告 張珈維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被 告 蘇澳鋼鐵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家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