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1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鄭宇辰被 告 翁黃芽
翁嘉宏
翁美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曾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70元。惟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翁偉碩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28,9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911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970元,尚應補繳18,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翁清治所遺不動產 (建號/地號) 權利範圍 被繼承人翁清治所遺不動產之價額(新臺幣) 土地部分:民國114年土地公告現值×面積×翁清治應有部分 建物部分:依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 1,615,0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 722,5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號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弄0號) 1/1 58,80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4 71,937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 3,082,31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1 1,060,510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14 24,954元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4 76,595元 9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14 7,033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14 6,038元 1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14 109,324元 1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14 17,239元 1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14 57,623元 1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14 9,684元 1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4 39,859元 16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14 55,688元 17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14 20,067元 18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14 10,847元 19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14 845元 20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14 570元 2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14 428元 2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14 166,379元 2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4 6,305元 2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14 9,012元 2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4 8,784元 26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14 381元 27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14 16元 2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4 77,230元 合計共7,315,958元 被代位人翁偉碩就翁清治遺產之應繼分為1/4,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28,990元【計算式:7,315,958元×1/4=1,828,990元(元以下4捨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