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42號原 告 蘇松霖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被 告1.蘇禎祥(即蘇秋之繼承人)
2.侯廖粉(即侯日連之繼承人)
3.侯四明(即侯日連之繼承人)
4.侯明坤(即侯日連之繼承人)
5.侯明山(即侯日連之繼承人)
6.侯秀香(即侯日連之繼承人)
7.侯心雅(即侯日連之繼承人)
8.侯育騏(即侯日連之繼承人)
9.侯淑卿(即侯日連之繼承人)
10.蘇朝玉(即侯日連之繼承人)
11.林瑞成律師即李玉鳳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5日下午15時整,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11日宣判,惟因被繼承人李玉鳳、蘇秋就系爭土地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其設定之權利範圍為18100分之3084,與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為18100分之2506,顯有不符,尚待查明,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