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5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龔廣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文彬即李綉蘭之繼承人、蔡金龍即李綉蘭之繼承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5年8月28日114年度訴字第2257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4,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2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