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69號上 訴 人 葉煌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啟雄YEO KHEE HEONG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