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27號原 告 陳良才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複代理人 郭晏甫律師被 告 曹天

温明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曹天應將附表編號1所示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温明豐應將附表編號2所示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92年間各向被告曹天、温明豐借款新臺幣(下同)175萬元,合計共借款350萬元,並以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巷○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19建號建物(上開2筆土地及1筆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被告設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作為擔保。惟伊已將積欠温明豐之借款175萬元清償完畢,並已清償曹天本金58萬1,155元,且温明豐就附表編號2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曹天就附表編號1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本金超過116萬8,845元之部分不存在之事實,業經鈞院111年度訴字第1440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至伊所積欠曹天借款本金116萬8,845元,及以月息5厘(即年息6%)計算之利息,除逾5年部分之利息已逾時效而消滅外,上開借款本金116萬8,845元及近5年之借款利息35萬0,654元,均經伊依民法第326條之規定,分別於113年5月6日、114年12月5日提存於鈞院而清償完畢。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均經伊清償完畢而不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其存在已妨害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等情,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求為判命如主文所示之判決等語。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具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40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本院113年度存字第371號提存書、114年度存字第1134號提存書、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臺南市地籍異動索引為證(見補字卷第13-21頁、本院卷第49-77頁、第131-132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麻豆地政事務所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及上開民事事件及提存事件全卷後查證屬實(見本院卷第41-45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以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卷內證據,應認原告前揭主張為真正。

五、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其所擔保債權之種類及範圍,屬抵押權之內容,依法應經登記,始生物權之效力。又抵押權為從物權,以其擔保之債權存在為成立之要件,倘若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縱為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仍難認其抵押權業已成立,此乃抵押權成立上(發生上)之從屬性;如抵押權成立後,所擔保之債權業因清償而消滅,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其抵押權亦應歸於消滅。查本件原告為被告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依其登記之內容,可知其擔保之債權,係原告及訴外人陳明陽所積欠應於95年9月1日清償之350萬元借款債權,被告2人之債權額比例各為1/2。惟原告於系爭抵押權設定後,已將所積欠温明豐之借款全部清償完畢,並將所積欠曹天之借款本金全部及近5年利息清償完畢,前已敘及。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被告2人之借款債權,均已因原告清償完畢而不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該抵押權已於清償完畢時歸於消滅。而原告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被告2人就前揭不動產所為之系爭抵押權登記,顯已對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圓滿行使有所妨害,是原告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系爭抵押權既因所擔保之借款債權於抵押權設定後業已清償完畢而消滅,則原告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曹天、温明豐應各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附表:不動產範圍: ①臺南市○○區巷○段000地號土地 ②臺南市○○區巷○段000地號土地 ③臺南市○○區巷○段000○號建物 編號 所有權人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陳良才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92年。 字號:南麻字第069910號。 登記日期:民國92年9月4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曹天。 債權額比例:2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3,500,000元。 清償日期:民國95年9月1日 利息(率):月息五厘。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良才、陳明陽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092南麻字001167號 設定義務人:陳良才。 共同擔保地號:巷口段930、931。 共同擔保建號:巷口段319。 2. 陳良才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92年。 字號:南麻字第069910號。 登記日期:民國92年9月4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温明豐。 債權額比例:2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3,500,000元。 清償日期:民國95年9月1日 利息(率):月息五厘。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良才、陳明陽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092南麻字001167號 設定義務人:陳良才。 共同擔保地號:巷口段930、931。 共同擔保建號:巷口段319。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