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79號原 告 華旗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昵君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圓勵國際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1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之費用500元,尚需補繳7890元(計算式:839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