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85號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芽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1763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3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7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