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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3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320號原 告 高盛松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被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0721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本院94年度促字第60611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所載對原告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二、被告不得持上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33號判決意旨)。本件被告持有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0721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本院94年度促字第60611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而原告否認系爭債權憑證之債權請求權存在,則兩造對於該債權請求權存否有所爭執,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項危險得以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確認利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7月224日持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函查原告壽險保單,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03814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係於94年間向本院聲請而取得94年度促字第60611號支付命令,嗣將債權讓與被告,然被告遲未主張債權,直至111年5月持上開支付命令聲請核發系爭債權憑證,已逾借款請求權15年時效。系爭強制執行事件,雖因保險公司就扣押命令聲明異議,本院執行處於114年10月30日撤銷扣押命令,退還被告系爭債權憑證,惟系爭債權憑證之債權既已罹於時效,但仍屬有效之執行名義,被告將來仍可能持系爭債權憑證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是此種不安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原訴之聲明第三項: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業經原告撤回)。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其提出之書狀,稱檢視系爭債權憑證,確已罹於時效。但因本院執行處已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並退還被告系爭債權憑證,原告請求已無實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見本院卷第27頁)。

五、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固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債務人僅因而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債權人之債權並不因而消滅,請求權亦非當然消滅。惟如債務人行使此項抗辯權,表示拒絕給付,債權人之請求權利因而確定的歸於消滅,債務人即無給付之義務(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13號、103年度台上第2501號判決意旨)。經查,系爭債權憑證所載債權為萬泰銀行與原告間消費借貸債權,而萬泰銀行於94年間取得本院94年度促字第60611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於95年2月3日確定),並將消費借貸債權讓與被告,被告遲至111年5月25日始持上開支付命令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並經本院執行處換發系爭債權憑證,業已罹於請求權行使之15年時效,此部分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本院調取111年度司執字第50721號卷相符。準此,系爭債權憑證債權之請求權即因原告時效抗辯權之行使而確定歸於消滅,則原告主張確認被告持有系爭債權所載對原告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即屬有據。又被告即債權人仍持有系爭債權憑證,未來隨時可能再次聲請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係為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保障原告權利,其請求被告不得持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係為了避免被告反覆聲請執行,讓原告疲於奔命,確保紛爭能獲得終局解決,原告此部分請求,亦屬有據,被告辯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經法院撤銷而應駁回原告之訴等語,並不可採。

六、綜上所述,系爭債權憑證之借款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經原告為時效抗辯,則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系爭債權憑證所載對原告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及被告不得持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