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煌坤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高煌坤(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2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萬1,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75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