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2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吳玠峰
李昭和被 告 敉你村舒能鞋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程正玲被 告 蔣松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17日宣判,茲因原告來電稱被告已清償債務完畢,欲撤回本件訴訟等語,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