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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64號原 告 鄭貴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僅稱請求歐冠廷之全體繼承人返還新臺幣1,000,000元。茲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陳報被繼承人歐冠廷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向被繼承人歐冠廷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或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後,向本院提出該法院回覆之函文或查詢結果列印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正(即表明當事人姓名及其年籍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