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順崴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桂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8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