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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3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91號原 告 聯成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詠勛(選任清算人)被 告 吳健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現金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1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返還現金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