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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維倫被上訴人即被 告 趙于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0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2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