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VU THI QUYNH(武氏瓊)原 告 施頴銘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如經法院定期間命補繳,而未於期間內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8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4年9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顯已逾期,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上訴不合法,依上述規定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