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79號上 訴 人 胡誌穎被 上訴人 張殷雲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如經法院定期間命補繳,而未於期間內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6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4年7月2日送達上訴人,並由上訴人之同居人郭琇碧收受(註記為上訴人母親),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顯已逾期,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上訴不合法,依上述規定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