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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被 告 黃永富

黃素連黃楊富美黃水長被代位人 黃水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3財產名稱「關廟區農會存款」之記載應更正為「龍崎區農會存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