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08號原 告 曾志麟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複 代理人 李汶宜律師被 告 許浚茗(原名許竣貿)訴訟代理人 鄒耀德律師複 代理人 李思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經本院依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04號),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萬5544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25544/672501,其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本件三方合作關係(參見附表一、二)⒈兩造與證人翁瑞聖為以原告所有並已經營泓志補習班所在建
物(臺南市○○路000號2F)之部分空間為場地加盟經營「愛學館」(一對一線上補習課程),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日期下以「00.00.00」格式)簽立「合作契約」(下稱【合作契約】),成立合夥關係,約定三方持股比例,以成立公司加盟後由原告營運並按季結算之合作方式,期間預定3 年(
111.03.02-114.03.01 )。⒉於111.03.02 開始履約後,雖於111.05.19 設立「弘志教育
有限公司」(下稱【弘志教育公司】),因經營狀況與資金需求,先後於111.04.06 、111.09.13 、112.08.18 以增補協議書(下稱【第○次協議書】)就增減資、員工入股、營運週轉金與預備金等事項為約定。惟因持續虧損,三方合意提前於113.08.31 終止合作並以視訊會議結算後,被告應付款為67萬2501元(應付款新台幣〈下同〉54萬7284元、未付分擔款12萬5217元),並由原告製作終止股東關係協議書(下稱【系爭終止協議書】)。
⒊詎被告於同意結算後反悔並拒絕於終止協議書簽名,經原告
於113.11.23 以存證信函請求被告簽名並付款,被告仍拒絕給付。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本件三方係成立合夥關係。合作期間各次收支紀錄均有上傳LINE群組供被告查閱,被告均無異議,而系爭終止協議書係三方開會做成,各項均有經討論,僅因被告當日有事無法到場開會,而由被告以視訊方式共同開會,是系爭終止協議書確實係經三方合意所做成。
㈢爰依本件合作關係之合作(第3 次協議書)與終止(系爭終
止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支付上開款項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7萬250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114.01.14 )起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被告以下列理由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有限公司股東責任原告不得向被告請求
原告雖以本件合作契約主張係三方合夥關係,惟該契約約定三方出資成立有限公司(「弘志教育有限公司」),而該契約內容條款與公司法有限公司規定相同,是於弘志教育公司設立後,被告為該公司股東,依有限公司股東責任,僅就出資額為負責,原告自無就弘志教育公司虧損款項要求被告支付。
㈡不得依終止協議書請求之理由⒈終止協議書未成立
原告提出之終止協議書未經被告簽名,是該協議書顯因意思表示未合致而未成立,原告不得以該協議書對被告為請求。⒉未提出帳冊憑據證明記載正確性
原告未就終止協議書提出經會計人員簽證報表,且未附任何憑據(發票、收據、帳戶明細),原告雖提出收支統計表等資料,惟該等收支統計係原告自行製作,其真實性、憑信性均有不足。
⒊終止協議書所載各項目之合理性終止協議書雖列出2 項被告應付款,惟有以下爭議:
⑴第1 項部分①員工持股8%:未說明請求理由。
②112.10.01-113.08.31結算虧損:未提出單據支出明細與銀行帳戶證明虧損、請求理由。
③愛學館第三年度加盟金:未說明113.08.31終止後仍需付加盟金理由。
④愛學館設備租金(113.09-114.06):未說明113.08.31終止後仍需支付理由。
⑤房屋租金(113.09-114.02):未說明113.08.31終止後仍需付租金理由。
⑥招牌拆除及場地復原費用:未提出請求依據與費用證明單據。
⑵第2 項部分,未提出單據支出明細與銀行帳戶證明虧損、請求理由。
三、本院之判斷:㈠本件兩造與證人簽定附表一所載之本件合作契約、各次協議
書,有各該文書為證,被告對該等文書形式真正並不爭執,並經證人翁瑞聖證述該等文書為正確無誤,是兩造有合作契約、各次協議書所載之法律關係,堪能認定。是本件爭點在於:①本件合作契約(含協議書)法律關係之定性、②原告可否依終止協議書對被告為請求。
㈡本件合作契約(含協議書)之定性⒈就數人集合投資營利之模式與規範,基本可分為:簽訂投資
契約以契約規範、成立合夥以合夥關係規範、設立公司法人以股東關係規範。惟實際商業運作,可能有不同類型:
⑴就以設立「有限公司」以公司股東身分經營之類型,股東於
公司設立前,雖通常多有所謂「設立契約」(即對:合意設立公司、出資額與期限、章程應訂定內容等重要事項為約定,以確保設立之公司符合約定),惟公司設立登記後,股東間權利義務,即改依章程為規範,設立契約僅係為完成公司之設立程序。
⑵另依私法自治原則,並不排除數人成立合夥以設立有限公司
(多為1 人公司)對外經營之合夥類型,於此種類型,數人間之權利義務,係依合夥契約為規範,有限公司僅係該合夥為達成合夥目的之經營方式。
⒉本件原告主張三方為合夥關係,被告則辯稱三方係成立有限公司之股東關係,查以:
⑴弘志教育公司係股東僅有1人之1人公司,有公司登記資料可
查,與三方當初合作契約書所載「三人共同出資設立」約定明顯不符。
⑵就各次之增減資與同意員工認股為股東,依公司法規定,屬
應變更章程事項,是本件三方如係成立有限公司,就上開事項,應以變更章程方式為之,而非以各次增補協議書方式。⑶又如員工如可入股成為股東,於有限公司情形,該員工即成
為公司股東,而應登記於章程適用公司法規定。惟本件依第
2 次協議書之員工入股約定,該員工僅係依投資額單純分潤並優於民法之隱名合夥終止之償還利益額度(由三人以員工認股價贖回,優於民法第709 條但書規定),性質上類似隱名合夥性質。
⑷另合作契約雖有引用或仿照公司法有限公司法規定之條文,
惟此僅係本件三人合夥比照有限公司規定為合夥內部規範,以及因應本件合作契約係前述之成立合夥以設立有限公司對外經營之合夥類型下,直接使未執行合夥業務之被告與證人可直接監督合夥事業即弘志教育公司之股東權利規定,自不能以該等規定,即將三人合夥定性為有限公司。
⑸綜合上開事證,本件合作契約係合夥契約性質,其後各次曾
協議,則係對原合夥約定之修正,以及同意開放員工對其合夥為隱名合夥之約定與規範。
㈢各次協議書內容之實在性認定(含112.07.01-09.30 結算應
分擔款)⒈被告雖爭執各次協議書內有關虧損金額之正確性,惟以:
⑴依合作契約第2 、4 條規定,本件合夥每季結算一次,由原
告將收支盈虧報表上傳雲端與被告與證人翁瑞聖,被告與翁瑞證可向原告查閱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核實。
⑵就上開約定之執行,經原告提出上傳至三人LINE群組之各次
收支表資料、被告於LINE對話內對收支表項目之提問與原告回答,查與證人翁瑞聖證述之原告均有上傳收支資料之證言相符,可認原告確有依約執行上傳收支盈虧報表。
⑶被告雖質疑該等收支表內記載之正確性,惟以:①被告並未提
出任何於合作期間曾有對收支表資料質疑之對話紀錄與證據。②證人翁瑞聖證稱:伊於合作期間看各次收支報表資料,客觀上沒有問題,也符合通常行情,基於信任,沒有再去翻閱帳簿表冊等語。已可認該等記載均為正確。
⑷末依翁瑞聖提出尚保存之110.12.10至112.10.17(即111.01.
28合作契約簽訂前至112.08.18第3次協議書後)三人LINE群組之對話紀錄:①各次協議書均有上傳並討論各次協議書各點內容與盈虧。②被告亦曾於112.10.17 分析虧損原因與建議是否找人加入投資(本院卷第395 頁)。③就系爭終止協議書所載112.07.01-09.30 結算應分擔款,亦由翁聖瑞於11
2.10.16上傳並表示其有意出售其持股(本院卷第385 頁)。④於該等對話內,均未有被告曾質疑收支報表不實或計算方式有疑義之情形。
⑸依上開事證,可認各次協議書記載內容均為經三方討論而無
爭議之事實,且系爭終止協議書記載之112.07.01-09.30 結算應分擔款,確實經三方計算確認無誤。
㈣原告請求依據與金額之認定⒈原告雖以系爭終止協議書請求被告給付,並提出被告就協議
書所載部分款項向原告詢問之對話畫面(本院卷第161-165
頁)、另由證人翁瑞聖證述該協議書各項款項係經三方討論後由原告依討論內容擬稿供三方簽名等語,惟以,依合作契約第7 條第1 點約定「三方得以書面方式,合意提前終止本契約並進行結算等相關事宜」,是就合意提前終止之結算事項,依約應以三方合意書面始生效力,系爭終止協議書未經被告簽名,尚不生效力,原告自不得依系爭終止協議書為請求。
⒉原告雖不得以系爭終止協議書請求,惟依卷內事證,三方均
有終止意思,現僅被告對系爭協議書所載之各款項有爭執,參照民法第692 條之合夥解散事由規定(①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②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③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應認本件三方已經合意解散合夥,僅存被告就合夥解散之結算款是否如系爭終止協議書之記載有爭議、原告得否依合夥解散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該協議書所載之款項。
⒊就系爭終止協議書之款項,被告雖提出各該質疑,惟除租金部分待後述外,其餘各項:
⑴被告爭執各項,於合作契約與協議書內有約定(參見附表一系爭終止協議書之【終止要旨】欄內之各【】內記載)。
⑵就愛學款加盟金與設備部分:證人翁瑞聖證稱愛學館加盟款
與設備租用係以年為期,如提前終止違約金會更高,故仍需支付該筆款項等語。另設備部分,更經被告提出詢問能否退還,由原告答覆為合約基本租用數量(本院卷第161 頁)而未見被告有質疑之事證。
⑶就112.10.01-113.08.31 結算虧損部分:①112.08.18 協議書
內容、112.07.01-09.30 結算應分擔款,均為正確已如前述。②112.10-12 、113.01-06 收支表,原告於113.02.08 、1
13.08.06 上傳後,於113.08.13 上傳應分擔款項表,再於1
13.08.21 就系爭終止協議內容提出於群組確認,有原告提出之LINE組群對話畫面為證,未見被告有對結算虧損提出質疑,而被告於審理中,除未提出前曾對開結算虧損提出質疑外,亦未具體表明原告提出之收支資料、結算金額,客觀上有何處係有錯誤或不合理之處,僅以原告未提出單據支出明細與銀行帳戶證明虧損為答辯,參照前述至112.09.30 結算應分擔款止之資料,均可認屬正確之事實,則系爭終止協議書此部分結算虧損之計算,亦可推認正確。
⑷依上開說明,被告質疑上開各項金額之請求依據、金額支出必要性與正確性,均無理由。
⒋就終止後租金之不應算入結算應付款之理由
系爭終止協議書將合作終止後所餘租金(113.09-114.02 )算入應付款中,雖依合作契約第5 條約定,本件合夥係向原告所有之補習班建物部分空間為定期租賃(3 年),惟依本件合約第1 、5 條約定,本件合夥目的係以使用該空間加盟經營愛學館,且該建物為原告所有,參照合作契約第7 條有合意提前終止合夥條款,基於契約公平性,應認第5 條之租賃期間,亦應相應合意提前終止合夥條款,有同意提前終止租約之條款,以避免原告因提前終止而能自該租賃對其他合夥人取得較多利益。是就本項租金支出,應扣除於合夥清算時之應負款項內。
⒌原告得請求金額算定⑴依上開說明,就系爭終止協議書就合夥應付款項,應扣除房
屋租金(113.09-114.02,共18萬元)此項,就其餘各項依該協議書計算方式計算。
⑵依上開說明:被告應提出款項
①合夥應付款(204萬0674元)扣除裝潢設備殘值(12萬2753
元)之餘額(191萬7921元),依三方持股比例(原告:56/92、被告:24/92、證人:12/92)計算,被告應分擔數額為50萬0327元。
②上開應分擔額(50萬0327元)加計被告未付由原告墊付之12萬5217元,被告應給付款項為62萬5544元。
㈤原告請求自被告受賠償請求(即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之
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規定之遲延利息,亦屬有理由,應併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合作契約之合夥解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前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本件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兩造以主文所載比例分擔訴訟費用。
六、本件原告並未聲明請求宣告假執行,而本件亦不符合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要件,爰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附表一: 日期 契約 約定期限 內容要旨 110.12.25 合作契約出資款 第一期匯款期限 合作契約第1條第5項⑴ 第一期出資款(各50%)最遲匯入出資款帳戶 111.01.28 【合作契約】 .三方簽名 .簽署日 111.01.28 【合作要旨】 .出資總額:320 萬元 出資比例:甲- 160萬元(50%) 乙- 96萬元(30%) 丙- 64萬元(20%) .合作期間:111.03.02-114.03.01 .設立公司:弘志教育有限公司(1 人公司) 資本額100萬元,甲任負責人管理 .租賃房屋:租甲方房屋營運,每月租金3 萬元 租期同合作期間(111.03.02-114.03.01) .裝潢折舊:折舊率50%年遞減,6年歸0元 .營運對帳:每3 個月(季)結算1 次,由甲方將收支盈虧表等上傳雲端與乙、丙 .盈餘分配:結算盈餘(扣除應付款、稅費餘額) ①盈餘公積:10% ②餘款分配:90%依出資比例 111.01.30 合作契約出資款 第二期匯款期限 原始契約第1條第5項⑵ 第二期出資款(剩餘50%)最遲匯入出資款帳戶 111.03.02 合作開始日 合作期間開始、租賃期間開始(至114.03.01止) 111.03.25 合作契約 丙方認股最後期限 丙方優先向甲、乙方認購32萬元(占10%)之最後期限,逾期無效 111.04.06 【第一次】 【增補協議書】 .三方簽名 .簽署日 111.04.06 【增補要旨】 .甲乙間出轉讓(甲轉32萬元予乙) .增資100萬元,由甲乙認購。 .出資總額:400 萬元 出資比例:甲- 168萬元(42%) 乙- 168萬元(42%) 丙- 64萬元(16%) 111.04.15 第一次增補協議 款項匯款期限 第一次增資100萬元最遲匯入出資款帳戶 111.05.19 弘志教育有限公司 設立登記 [公司登記資料] .代表人:曾志麟 .所在地:臺南市○區○○路000號3樓 .資本額:100萬元 .股 東:1 人(曾志麟) 111.09.13 【第二次】 【增補協議書】 .三方簽名 .簽署日 111.09.18 【增補要旨】 ㈠增資250萬元 甲:增資額92萬 - 260.0萬元(40%) 乙:增資額27萬 - 195.0萬元(30%) 丙:增資額33.5萬- 97.5萬元(15%) 員工認股:97.5萬- 97.5萬元(15%) ㈡員工認股退股規範 ㈢每季如有盈餘 ①30% :作為「營運預備金」 ②70% :依持股分配。 ㈣週轉金與預備金 ①「營運週轉金」:每季維持50萬元,如不足由三方依持股比例於結算1 週內補足 ②「營運預備金」:盈餘30% 111.09.15 第二次增補協議 款項匯款期限 112.08.18 【第三次】 【增補協議】 .三方簽名 .簽署日 112.08.18 【增補要旨】 ㈠減資150萬元(650萬→500萬) ㈡三方比出資比例40/85:30/85:15/85 甲方出資85萬元處理: ①員工持股造成減資虧損22.5萬 ②至112.06.30虧損31萬 ③愛學款第二年度加盟金等 ㈢至112.09.30員工退股共7%,由甲方認購。結算持股比例。 ①甲 :56% ②乙 :24% ③丙 :12% ④員工: 8% ㈣週轉金與預備金 ②「營運週轉金」:每季維持20萬元,如不足由三方依持股比例於結算2 週內補足 ②「營運預備金」:盈餘10% 112.09.15 第三次增補協議 甲-85萬入帳期限 113.08.31 【終止股東關係協議書】 .二方簽名 乙方未簽 .簽署日 113.08.31 【終止要旨】 (以下【】為本判決核對「合作契約」、「增補協議書」出處) ㈠三方同意終止:113.08.31終止股東關係 113.09.01公司營運與乙丙無關 ㈡三方應付款 ⒈三方比率:甲:乙:丙= 56/92 : 24/92 : 12/92 【第3 次協議書第3 項】 ⒉三方應付款總額209萬7921元(⑴減⑵餘額) ⑴應付款(共222萬0674) ①員工持股8%合計40萬元 【第3 次協議書第2 項、第2 次協議書第2 項】 ②112.10.01-113.08.31結算虧損:97萬0674元 【契約第4 條】 ③愛學館第三年度加盟金:26萬元 【契約前言、第1 條第2、6點;第3 次協議書第2 項第3 點】 ④愛學館設備租金(113.09-114.06):16萬元 【契約第5 條第5 點】 ⑤房屋租金(113.09-114.02):18萬元 【契約第5 條】 ⑥招牌拆除及場地復原費用:25萬元 【契約第5 條第6 點】 ⑵裝潢設備殘值(114.03.01):12萬2753元 【契約第7 條第3 點】】 ⑶三方應付款計算(依三方比率) ①甲:127萬6995元 ②乙: 54萬7284元 ③丙: 27萬3642元 ㈢乙方未付款(112.07.01-09.30 結算應分擔款) 【第3 次協議書第3 、4 項】 ⒈三方比率:甲:乙:丙= 56/92 : 24/92 : 12/92 ⒉三方應付款 ①甲:29萬2174元(112.09.30前已付) ②乙:12萬5217元(未付) ③丙: 6萬2609元(112.09.30前已付)附表二: 文件 (簽署日期) 出資總額 甲方 曾志麟 乙方 許竣貿 丙方 翁瑞聖 員工持股 股權變更/增補協議書新增事項 合作契約書 (111.01.28) 320萬元 160萬元 (50%) 96萬元 (30%) 64萬元 (20%) 0 原約定出資比例 第一次 增補協議書 (111.04.06) 400萬元 168萬元 (42%) 168萬元 (42%) 64萬元 (16%) 0 ㈠出資額轉讓(甲轉乙) 甲方轉讓32萬元出資額給乙方 甲:50%→40%/乙:30%→40% ㈡增資(增資100萬元) 甲:增40萬、乙:增40萬 第二次 增補協議書 (111.09.13) 650萬元 260萬元 (40%) 195萬元 (30%) 97.5萬元 (15%) 97.5萬元 (15%) .增資250萬元 甲:增92萬 乙:增27萬 丙:增33.5萬 員工認股:97.5萬 第三次 增補協議書 (112.08.18) 500萬元 56% 24% 12% 8% ㈠減資150萬元(650萬→500萬) ㈡三方比出資比例40/85:30/85:15/85 甲方出資85萬元處理: ①員工持股造成減資虧損22.5萬 ②至112.06.30虧損31萬 ③愛學款第二年度加盟金等 ㈢至112.09.30員工退股合計7%,由甲方認購。結算持股比例。 終止股東關係 協議書 (113.08.31)(被告未簽) 500萬元 56/92 24/92 12/92 - 【終止要旨】 ㈠三方同意終止:113.08.31終止股東關係 113.09.01公司營運與乙丙無關 ㈡三方應付款 ⒈三方比率:甲:乙:丙= 56/92 : 24/92 : 12/92 ⒉三方應付款總額209萬7921元(⑴減⑵餘額) ⑴應付款(共222萬0674) ⑵裝潢設備殘值(114.03.01):12萬2753元 ⑶三方應付款計算(依三方比率) ①甲:127萬6995元 ②乙: 54萬7284元 ③丙: 27萬3642元 ㈢乙方未付款(112.07.01-09.30 結算應分擔款): 12萬5217元 【備註】 「合作契約」(契約簽署日:111.01.28) 立契約書人 曾志麟 (下稱「甲方」) 許竣貿 (下稱「乙方」) 翁瑞聖 (下稱「丙方」) 茲甲乙丙三方就共同合作「線上教學課程」相關事項達成合意(下稱「本合作案」),為此,三方訂立「本合作契約書」(下稱「本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信守: 第 1 條 設立公司 1、為本合作案,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公司名稱定為「弘志教育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本公司「設立登記時」之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本公司登記地址定於「台南市○區○○路000號2樓」;實際營運地址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2、本公司設立登記時之所營事業,登記為:愛學館二中校。 3、本公司設置董事即公司負責人1人並由「甲方」擔任。 4、關於本公司成立時之「出資總額」定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甲乙丙三方約定,甲方出資額為160萬元(占50%)、乙方出資額為96萬元(占30%)、丙方出資額為64萬元(占20%),合計即為出資總額320萬元(100%)(下稱「三方各自出資額」)。 5、於本公司完成設立登記程序前,三方指定「銀行:台新,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江和儀」為本公司「出資款帳戶」,甲乙丙三方均應依照下列階段時程,將三方各自出資額匯入出資款帳戶,以利於本公司全部出資總額320萬元齊備後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及驗資: ⑴第一期款:甲乙丙三方最遲應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5日前,依照三方各自出資額,將其中50%匯入出資款帳戶。 ⑵第二期款:甲乙丙三方最遲應於111年1月30日前,依照三方各自出資額,將其中50%匯入出資款帳戶。 6、本公司出資總額320萬元齊備後,由甲方負責辦理本公司設立登記事宜;甲方並應於本公司帳戶開立後,將資本總額100萬元由出資款帳戶匯入本公司帳戶;剩餘220萬元作為本公司設立相關開銷之用,包含但不限於:裝潢費用、加盟金等。 7、本公司設立及辦理公司登記過程所生公司設立代辦費用、律師費用、會計師費用、規費等一切相關事務性費用,由甲乙丙三方依照「三方各自出資額」比例分擔。 8、出資款帳戶內款項為本公司設立資金並專供本公司使用,款項領出及使用須經三方同意,任一方均不得擅自挪作他用,違反者應對另二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9、若任一方逾期未匯入出資額款項,且自匯款期限之日起算超過15日仍未匯入出資額,此時甲乙丙三方得另行協議調整出資額、延長匯入出資額期限或終止本契約及本合作案。若本合作案依本項約定而終止,已匯入出資款帳戶內之款項即無息退還予匯款人,已產生的一切相關事務性費用則仍依照三方各自出資額分擔。 第 2 條 本公司經營與營運事宜 1、未經另二方事前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擅自以「本公司名義」對外為招募資金、向他人借款、為他人承擔債務等行為,倘有違反,應由行為人自行負責,與本公司、另二方均無關;若因此對本公司或另兩方造成損害,違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甲方為本公司董事即負責人,由甲方負責決策及執行本公司業務並對外代表本公司;乙方、丙方則均擁有公司法第109條所規定之監察權,而有權向甲方查詢了解本公司之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資料。 3、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本公司各項事務及業務均由甲方負責決策及執行;另關於會計帳務出納等事務,三方指定由甲方負責執行。 4、本公司受僱員工之聘用、人數、薪資條件、職務內容、工作條件等,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議決,並指定由甲方負責管理及執行。 5、本公司之增資、遷址、更名、裝潢、設備等事,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議決;若三方決議增資,增資額由三方按照三方各自出資額比例「優先認購」,若自決議增資日起逾15日不認購,視為拒絕認購,此時未經認購的增資額得另洽其他投資人認購。 6、前兩項所稱共同議決,三方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並採多數決;若特定事項三方各持己見而無法多數決,即由甲方決定。 第 3 條 合作期間 1、本合作案為期三年,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日止。 2、合作案期滿後,三方得以書面協議方式延長合作期間。 3、本合作案期滿後,若三方無意延長合作期間,此時本公司之存廢、出資額轉讓、結算等事,由三方另議。 第 4 條 結算與分潤 1、三方同意每隔3個月結算一次,並由甲方以上傳雲端等方式出具相關收支、盈虧報表予乙丙方。 2、結算時,應先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支付本公司應付款項及費用;若尚有盈餘,此時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剩餘90%即依照「三方各自出資額」比例分潤即(50:30:20)。 第 5 條 租賃事宜 1、三方同意,本公司設址於台南市○區○○路000號2F進行營運(下稱「營運地點」),且因營運地點之產權為甲方所有,即由本公司向甲方承租,每月租金為新臺幣30,000元(含稅),押租金新臺幣0元,每月租金應於每月10日前由本公司匯款至甲方指定帳戶。 2、租賃期間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日止。 3、營運地點之水、電、網路、影印機租賃、保全等,及本公司營運所需之裝潢、電視機設備、招牌等,由本公司自行負擔,另營運地點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由甲方負擔。 4、關於營運地點之承租使用,甲方提供下列設備:□冷氣□其他加盟愛學館所需之設備等。 5、除前揭甲方提供之設備外,其餘本公司營運所需設備、器材、家具、家電等一切物品,均由本公司自行購買。 6、於租賃關係解除、終止或屆期後,本公司及三方應將營運地點回復原狀返還予甲方、歸還甲方提供之設備、且結算租金、各項費用、押租金,若營運地點或前揭甲方提供之設備有毀損、減損或喪失功能價值(不含正常耗損),本公司及三方應照價賠償甲方。 第 6 條 違約處理(略) 第 7 條 契約終止與出資額轉讓 1、三方得以書面方式,合意提前終止本契約並進行結算等相關事宜。 2、任一方非得另二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若經另二方同意轉讓,另二方均有「優先受讓權」,若另兩方無法協調優先受讓比例,則各自受讓一半。 3、裝潢設備之折舊率以50%逐年遞減,至第六年期滿歸零。 第 8 條 保密條款(略) 第 9 條 一般條款(節錄) 1、本契約經當事人三方簽署後生效。 4、本契約若有未盡事宜,依公司法、民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定之。 5、三方均係基於自由意識而簽署本契約書。本契約非經三方合意以另訂立書面補充協議書方式為修改,不得任意變更。 第 10 條 本契約書壹式參份,參方各執乙份為據。 備註:三方決議於民國111年3月25日前,丙方有優先權分別各向甲乙方認購總出資額32萬元(占10%),合計64萬元(占20%),甲乙方絕無異議,逾期則無效。 第一次:增補協議書(協議書簽署日:111.04.06) 針對三方於民國111 年1 月28日簽署的合作契約書,經三方同意增補條款如下。 .第一項:茲甲乙丙三方就本合作案相關事項達成合意,三人均同意股份轉讓,甲方把出資額32萬轉讓給乙方,轉讓後出資額為「甲方出資額128萬(占40%)、乙方出資額為128萬(占40%)、丙方出資額為64萬(占20%)」,以此增補調整原合作契約書。 .第二項:出資總額由原先的320萬增資至400萬,增資額度分別為甲方40萬(50%)、乙方40萬(50%),增資完三方各持股比例為甲方168萬(42%)、乙方168萬(42%)、丙方64萬(16%),甲乙丙三方最遲應於民國111年4月15日前,依照三方各自出資額按比例原則將增資額匯入出資款帳戶,否則依第1條第9項辦理。 第二次:「增補協議書(00000000)」(協議書簽署日:111.09.13) 針對甲乙丙三方所簽屬之「合作契約書」,經三方同意增補條款如下,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項: 將出資總額由400萬增資至650萬,並完成股份轉讓,增資額度分別為甲方92萬、乙方27萬、丙方33.5萬、認股員工合計97.5萬,增資完成後持股比例為甲方260萬(40%)、乙方195萬(30%)、丙方97.5萬(15%)、認股員工合計97.5萬(15%),甲乙丙三方應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前,依照各自出資額按比例原則將增資額匯入出資款帳戶,否則依第1條第9項辦理,另員工認股相關程序則由甲方全權處理。 .第二項: 員工認股施行辦法如下: ⑴員工每人認列股份比例上限為5%,下限為1%,全體員工持股比例合計上限為15%。 ⑵每季扣除盈餘比例30%作為營運預備金後,剩餘70%依照員工個人持股比例分潤,虧損則以無分潤處置。 ⑶若公司有增資需求,員工有優先認股權且可自行決定是否增資,增資額度則依照個人原有持股比例,不增資則就出資總額重新計算持股比例。 ⑷員工離職則由甲乙丙三方無條件依各自持股比例,於半年內以員工購買價贖回。 .第三項: 營運週轉金每季須維持為50萬,若有不足,則於每季季會後一周內,由甲乙丙三方依各自持股比例補齊,另每季提撥盈餘比例30%作為營運預備金,以利拓展公司業務使用,週轉金與預備金不合併計算。 第三次:「增補協議書(00000000)」(協議書簽署日:112.08.18) 針對甲乙丙三方所簽屬之「合作契約書」,經三方同意增補條款如下,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項: 將出資總額由650萬減資至500萬,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起立即生效。 .第二項: 甲乙丙三方依照員工持股規定及出資比例為甲方40/85,乙方30/85,丙方15/85,將下列款項以股份轉讓方式,由甲方出資85萬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前完成處置, (1)員工持股造成減資虧損22.5萬 (2)至112年6月30日結算虧損31萬 (3)愛學館第二年度加盟金等。 .第三項: 至民國112年9月30日,合計離職員工退股5%及員工退股2%,由甲方出資完成認購,經結算甲乙丙三方及員工持股比例分別為甲方56%,乙方24%,丙方12%,員工合計8%。 .第四項 營運週轉金每季須維持為20萬,若有不足,則於每季季會後兩周內,由甲乙丙三方依各自持股比例補齊,另每季提撥盈餘比例10%作為營運預備金,以利拓展公司業務使用,週轉金與預備金不合併計算。 「終止股東關係同意書」(契約簽署日:113.08.31)(被告未簽名) 針對甲乙丙三方所簽屬之「合作契約書(民國111年1月28日)」及「增補協議書(民國111年4月6日)」、「增補協議書(民國111年9月13日)」、增補協議書(民國112年8月18日)」,經三方討論後,同意於民國113年8月31日中止股東關係,協議如下,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項: 甲乙丙三方依照員工持股規定及出資比例為甲方56/92,乙方24/92,丙方12/92,將下列合計應付款項匯入 銀行: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弘志教育有限公司 帳戶。 ㈠甲乙丙三方應付款項,下列合計2,220,674元: ⑴員工持股8%合計400,000元 ⑵民國112年10月1日民國113年8月31日結算虧損合計970,674元 ⑶愛學館第三年度加盟金合計260,000元 ⑷愛學館設備租金(民國113年9月至114年6月共10個月)合計160,000元 ⑸房屋租金(民國113年9月至114年2月共6個月)合計180,000元 ⑹招牌拆除及場地復原費用合計250,000元 ㈡裝潢設備至114年3月1日剩餘價值合計122,753元 上述合計應付2,097,921元,甲方應付1,276,995元,乙方應付547,284元,丙方應付273,642元。 .第二項: 民國112年7月1日至民國112年9月30日結算虧損及營運金合計應付款項480,000元,依照員工持股規定及出資比例為甲方56/92,乙方24/92,丙方12/92,甲方應付292,174元,乙方應付125,217元,丙方應付62,609元,甲丙兩方均已於民國112年9月30日前完成匯款,乙方應付125,217元,並將應付款項匯入 銀行: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弘志教育有限公司 帳戶。 .第三項: 民國113年8月31日中止甲乙丙三方合作關係,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公司經營均與乙、丙兩方無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