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9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訴訟代理人 張月瑜被 告 劉盈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定民國114年5月16日上午10時55分(五)於本院第26法庭行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