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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聚盛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三寶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明亮,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6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5年8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