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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6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嘉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對本院民國115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5,545元(本訴部分2,942,173元+反訴部分3,953,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王淑惠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