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79號原 告 吳芳蓮
楊碧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被 告 邱志藝
郭智守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附表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共有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吳芳蓮、楊碧蓮之應有部分分別為3分之2、3分之1。系爭土地於民國106年9月15日設定附表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斯時系爭土地所有人為原告吳芳蓮,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記載係106年9月14日所立借款契約發生之債務,然原告吳芳蓮與被告間並無106年9月14日借貸關係,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既不存在,基於抵押權從屬性原則,系爭抵押權因而失所附麗,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有所妨害,原告得請求塗銷之。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土地上有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然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塗銷,足知原告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㈡按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債權存在時
,應由被告就債權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抗辯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經查:原告共有系爭土地,系爭土地於106年9月15日設定系爭抵押權,有系爭土地查詢資料、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114年3月18日所登字第1140025524號函所附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相關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14、27-36頁),堪認為真。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依上開說明,應由被告就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然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應可採信。
㈢按抵押權之成立,以有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前提。債權若不存
在,抵押權亦不成立,縱有抵押權登記,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5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而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業經認定如前,基於抵押權從屬性原則,系爭抵押權應歸於消滅。系爭土地仍有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外觀存在,自屬妨礙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狀態,是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核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訴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抵押權設定內容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3015平方公尺) (吳芳蓮應有部分3分之2、楊碧蓮應有部分3分之1) ⒈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⒉登記日期:106年9月15日 ⒊收件字號:一般跨所(麻豆)字第015690號 ⒋權利人及債權額比例:郭智守、邱志藝,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500萬元 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6年9月14日所立借款契約發生之債務 ⒎清償日期:106年12月13日 ⒏利息(率):無 ⒐遲延利息(率):無 ⒑違約金:無 ⒒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芳蓮,債務額比例1分之1 ⒓權利標的:所有權 ⒔標的登記次序:0006、0007 ⒕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⒖證明書字號:106南麻字第001195、001196號 ⒗設定義務人:吳芳蓮 ⒘其他登記事項:(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