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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03號上 訴 人 梁家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春德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8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