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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金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江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品蓉即黃婉婷間請求拆除建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02,9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案由:拆除建物等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