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32號原 告 楊奇明
楊平吉楊銘哲楊秉益楊國楨楊文察楊乃玉楊明政陳楊明珠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立勳、陳錦源間租佃爭議事件,前因調解、調處不成立,經臺南市政府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提出民事起訴狀(須檢附繕本2份),並於起訴狀內詳細記載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逾期未補正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內容,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原告與被告陳立勳、陳錦源因租佃爭議事件,前因調解、調處不成立,經臺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移送本院,惟原告仍應以起訴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否則為起訴不合法,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秉弘【附表】編號 起訴狀應補正內容 1 當事人欄: 須記載原告及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 2 訴訟標的 (即原告係依據何法律規定、契約約定或其他依據得對被告為請求)。 3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4 原因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