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47號上 訴 人 成宇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雅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鴻昌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4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