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65號上訴人即原告 顏光斌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薛僈齡、黃素賢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5,24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