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美杏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宛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2,672元確定,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172,67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