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95號原 告 信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三成訴訟代理人 陳俐婷
方文賢律師被 告 謝佳軒
李柏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複 代理人 楊惟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並非原告公司之客戶,卻於民國113年9月間,在他人得以公開閱覽之GOOGLE地圖《信美建設的評論》中,分別為如附表一所示與事實不符之貼文評述(下稱系爭貼文),損害原告公司之社會形象,已達貶損原告公司社會評價之程度,而侵害原告之信用、名譽;且胡亂散佈原告公司就所販售建物漏水不修、推脫卸責等妨害原告公司信譽之流言,致原告公司部分案場房屋遭受客戶退定,造成如附表二所示損失合計新臺幣(下同)4,024,16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024,1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GOOGLE網站上《信美建設的評論》刊登被害人勝訴判決、澄清事實聲明。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謝佳軒、李伯毅前向標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標地公司)分別購買「寬薪園10」之建案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及5號,嗣被告二人發現房屋有漏水的情形,加入交屋時標地公司所提供的維修保固聯絡資料LINE ID「hesinmei100」後,對方暱稱為信美建設/允成開發/允成營造/標地(股),後來房屋也是經由原告公司進行修繕,但修繕後仍未能改善漏水現象。被告有向臺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調解,亦與其他住戶共同委由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鑑定結果漏水應是外牆及陽台防水層失效所致,惟原告公司仍不願意對房屋所有漏水處全面進行修護,僅願意用簡易修繕方式,所以兩造調解未果。被告不爭執有為系爭貼文,惟依系爭貼文整體內容觀之,被告二人是對買受「寬薪園10」建案房屋發生滲漏水之情形為客觀描述,性質上屬消費者於購屋後陳述其自身經歷心得之意見表達,並非隨意謾罵,使用之文字語言亦無偏激、不雅,尚未逾越適當合理之評論範疇,可認係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無不法侵害原告公司之權利及名譽。且與被告接洽負責維修保固之人即標的公司負責人黃意珊亦自承是原告公司的人,另維修保固LINE ID上顯示暱稱亦為信美建設/允成開發/允成營造/標地(股),被告自有相當理由確信「寬薪園10」為原告公司所蓋,自無為不實之陳述;況被告當初於GOOGLE地圖貼文時,GOOGLE地圖上抬頭除有信美建設外亦含標地公司。另被告亦無以詐術損害他人名譽及主觀犯意。此外,原告主張損害賠償額4,024,160元部分,原告無法證明附表二之客戶退定是因系爭貼文所致,兩者並無因果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如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為防止言論自由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在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隱私權發生衝突時,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另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惟事實性言論與評價性言論概念上本屬流動,難期涇渭分明,在民主多元社會,評價性言論允以容忍。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盡相同,惟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第3款之免責規定,係為調和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而設,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俾使各種法規範在適法或違法之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是上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故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行為人之言論屬意見表達者,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評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
㈢末按刑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係以行為人散布流言或以詐
術損害他人之信用為構成要件。所謂「流言」,係指無稽之言、謠言或毫無事實根據之資訊。所指「散布流言」係指廣為散布於眾,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周知。行為人客觀上須以所散布者係「流言」,且主觀上須行為人認知所散布者確係「流言」。而所謂「損害他人之信用」係指他人之信用因行為人散佈流言之行為,已達可資損害之程度,足使社會對於他人經濟上履行支付之能力或其誠信可信程度產生不利之觀感之虞;如非關於經濟上支付能力之事,則應屬侮辱或誹謗之範圍。妨害信用罪自法益保護必要性觀之,參與經濟活動者,其經濟信用原即得受公評,倘係真實有據之指述,反而利於健全市場競爭秩序,是妨害信用罪所欲處罰者之妨害信用言論,須屬客觀上可辨別真偽之事實性言論,不及於價值判斷或主觀評價性言論。又妨害信用言論行為人之事實性言論表達倘涉及公共利益,其言論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與前揭誹謗罪之判斷相同,仍需探究行為人於言論發表前是否經合理查證程序,及對於資料之引用有無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66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㈣經查:
⒈被告謝佳軒、李柏毅向標地公司所購買「寬薪園10」之房屋
有漏水的情形,依標地公司所提供的維修保固聯絡資料LINE
ID為「hesinmei100」,暱稱為信美建設/允成開發/允成營造/標地(股);被告及其他戶共同委由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鑑定結果漏水是外牆及陽台防水層失效所致,被告與標地公司調解未果等節,有被告提出之標地公司提供維修保固聯繫方式、LINE好友搜尋截圖、漏水照片、鑑定報告、臺南市政府114年1月21日府法消字第1140161449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3-96頁),自堪信為真。
⒉又本院當庭勘驗GOOGLE留言,在GOOGLE地圖上搜尋信美建設
有限公司,會直接跑出標地公司,地址為708台南市○○區○○○街000號,點擊評論有出現被告二人之系爭貼文(本院卷第127頁)。且原告訴訟代理人自承原告公司與標地公司負責人為姻親關係;信美建設/標地股份/允成開發/允成營造四家公司都設立於同一個地址,原告為避免困擾,已於113年底向GOOGLE申請不要再列信美公司的名義等語(本院卷第51、127頁)。參以原告所提出之貼文資料中亦有抬頭為「信美建設/允成開發/允成營造/標地股份」之記載(補字卷第33頁)。是被告抗辯標地公司負責人黃意珊自承是原告公司的人,其等於113年9月間於GOOGLE地圖貼文時,GOOGLE地圖顯示名稱同時有信美建設及標地公司等語,應屬可信。
⒊本院審酌被告為「寬薪園10」之住戶,該建案房屋有漏水情
事,且被告與標地公司間確有協調處理該漏水瑕疵爭議等情,足認被告於系爭貼文中指稱買到漏水屋等語核屬真實之言論;又被告雖非向原告公司買受,然因標地公司負責人黃意珊自承是原告公司的人,且標地公司所提供的維修保固聯絡資料LINE ID為「hesinmei100」,暱稱為信美建設/允成開發/允成營造/標地(股),佐以信美建設/標地股份/允成開發/允成營造四家公司都設立於同一個地址,被告在GOOGLE地圖貼文時,GOOGLE地圖顯示名稱同時顯示信美建設及標地公司等情,堪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原告公司與標地公司為同一公司或關係企業。又綜觀系爭貼文內容是在評述房屋漏水瑕疵及建商保固、維修售後態度等可受公評之事項,此係被告基於消費者實際買受房屋後所為陳述其自身經歷心得之內容,面對建商處理房屋漏水瑕疵之態度不佳表示意見,並非隨意謾罵,所使用的文字、語言尚未至偏激、不雅或不堪之程度,應未逾越適當合理之評論範疇,可認係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要難認屬惡意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
⒋至原告另主張被告於GOOGLE地圖評論之系爭貼文,胡亂散佈
原告公司就所販售建物之漏水不修、推脫卸責等妨害原告公司信譽之流言等語。惟被告所為之系爭貼文部分業經其等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部分屬意見表達,已如上述,是系爭貼文客觀上並非「流言」即非無稽之言、謠言或毫無事實根據之資訊,且被告主觀上亦無散布「流言」之認知與故意,難謂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公司信譽之不法行為。
⒌綜上事證觀之,足認被告發表系爭貼文,已盡合理查證而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復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應屬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言論,不具違法性,無不法侵害原告之信用、名譽權,自不構成侵權行為。況原告主張因被告所為系爭貼文致客戶退定受有4,024,160元損害部分,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兩者間之關聯性,且定購房屋後退定原因多端,自難遽認兩者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024,1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於GOOGLE網站上《信美建設的評論》刊登被害人勝訴判決、澄清事實聲明,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附表一:
編號 貼文留言者 貼文內容 1 被告謝佳軒 聽說在地30年蓋房經驗 第一次買房就買到漏水屋 更讓人感動的是(社區蓋19戶)都漏水 真的是買的痛快,修的精彩 叫又叫不來、修又修不好、好了又漏水、防水有做跟沒做都是一樣 漏漏漏漏漏漏漏漏漏漏漏 就這樣拖著拖著保固就讓你們拖10個月了 房子會漏水說是正常, 這句話從那個人口中說出來還說的真理直氣壯 張無忌的媽媽說這個世上漂亮的女人不能相信卻忘記說銷售的人也不能相信 賺錢各憑本事、但整個社區、頂樓、後牆都會吸水漏水、還牽拖外牆滲水算外面不保固 要等到家裡面滲水才是你們建商的問題 重點是針也打了(一樣漏水漏的更嚴重) 防水有做跟沒做還是一樣漏(白眼) 房子不是買來住的嗎? 為什麼漏水修理10個月還沒好內 最早驗屋的住戶跟最晚買的住戶都因為漏水漏的很嚴重還不能進自己買的房子耶 2 被告李柏毅 當你家房間插座沒電時,才會發現變電箱標示是在浴室插座的NFB跳脫了,你才有機會得到這〝完美〞的回覆(哎呀,這麼經典的回覆證明圖,好像被人回報有問題,難道這麼不敢讓大家看到啊!!!!),內文是會問你為啥要把印表機放進浴室使用呢?真是太完美了,自己把浴室與房間電路迴路串在一起,卻得到這麼經典的回應,真棒!!!! 生活不夠忙碌,讓您閑的慌亂嗎?買個房子讓自己增加忙碌吧巴!!!!讓你有很多的忙碌機會(多處漏水處理),可以多多請假配合各家廠商的時間喔∼∼∼ 有多處漏水狀況時,請他提供防水施作照片時,也可以得到此為內部資料無法提供的情況喔(且交屋前1個多月是被禁止進入建案的)
附表二:
案場 戶別編號 總價 備註 明日絵 5A5 1100萬 定購人:鄭○○ 定購日:113年9月23日 明日絵 2A1 1393萬 定購人:邱○○ 定購日:113年9月23日 明日絵 5特A 1100萬 定購人:吳○○ 定購日:113年10月28日 合計 3,593萬 以利潤率11.2%計算,求償金額為4,024,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