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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雪芬

送達代收人 鄭世賢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2,397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岳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