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6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淑英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陳報、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本件應陳報、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或請求「分割遺產」(若請求分割共有物,無法解消公同共有關係;若請求分割遺產,須就被繼承人所有遺產進行分割。)?
二、原告若請求分割遺產,被繼承人為何人?
三、「分割共有物」或「分割遺產」之訴,當事人均需合一確定,全體被告姓名、年籍為何?
四、應陳報更正後之起訴狀(並檢附與對造人數相同之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