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8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監造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萬8,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2,7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