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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0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07號原 告 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呂金發共 同訴訟代理人 潘忠誠被 告 瞿晴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27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呂金發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3,原告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呂金發分別負擔2分之1、百分之27。

五、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156,66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0元為原告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2項於原告呂金發以新臺幣66,66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0元為原告呂金發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瞿嘉慧、黃嘉元分別為姊妹、夫妻關係,瞿嘉慧、訴外人鄭倚玫係址設臺南市○○區○○○街000號「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之店長、員工,被告經由瞿嘉慧之介紹而結識鄭倚枚:

㈠被告邀約鄭倚玫、瞿嘉慧,於110年10月13日某時,一同至臺

南市○○區○○○路之「水星光建案」銷售中心賞屋,並自該時起,以當面及傳送LINE訊息等方式,接續向鄭倚玫佯稱:被告認識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原告「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嘉公司)高階主管「邱瑾瑜」,可協助鄭倚玫透過「邱瑾瑜」以低於市價5折之價格購買「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B6之12,購屋款項(包含訂金、裝潢等相關費用)統一交給被告轉交給「邱瑾瑜」等語,並將鄭倚玫加入LINE群組「神啊~救救錢包」聯繫購屋事宜;復持用LINE暱稱「泰嘉高雄管理部」【以被告持用之三星廠牌GALAXY A7平板電腦(綁定LINE暱稱「泰嘉高雄管理部」,門號0000000000號)】、「瑾瑜(宥霖)」【以被告持用之三星廠牌GALAXY A31行動電話1支(綁定LINE暱稱「瑾瑜(宥霖)」,被告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高雄總公司---邱瑾瑜」【以被告持用之三星廠牌GALAXY A20行動電話1支(綁定LINE暱稱「高雄總公司---邱瑾瑜」,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分飾多角,佯裝為原告泰嘉公司、「邱瑾瑜」,向鄭倚玫佯稱:鄭倚玫需陸續繳交「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B6之12之購屋款項(包含訂金、裝潢等相關費用)等語;另持用被告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黃嘉元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分飾多角,設定隱藏號碼致電鄭倚玫,持變聲器1個佯裝為「代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專員」,向鄭倚玫佯稱:鄭倚玫應盡速繳交「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B6之12之購屋款項(包含訂金、裝潢等相關費用);又偽造虛偽之「泰嘉開發水星光2021預售屋買賣合約書」(蓋有原告「泰嘉公司」印文、泰嘉公司負責人原告「呂金發」之印文各1枚)2本、虛偽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蓋有原告「泰嘉公司」印文、泰嘉公司負責人原告「呂金發」之印文各1枚)1份、虛偽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書」1份,交給瞿嘉慧轉交鄭倚玫,以前揭方式對鄭倚玫施用詐術,致鄭倚玫陷於錯誤,陸續交付新臺幣(下同)5,174,530元給被告,被告繼而交付其偽造之附表所示金額之虛偽收據(均蓋有原告「泰嘉公司」印文1枚)各1份給鄭倚玫,足生損害於泰嘉公司對於員工身分、文件管理之正確性。

㈡被告復於113年5月20日13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鹽埕郵局」,冒用泰嘉公司負責人即原告呂金發之名義,寄送其偽造之虛偽存證信函1份(寄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寄件人欄位蓋有原告「呂金發」印文1枚)給鄭倚玫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原告呂金發。㈢被告前開偽造文書刑事犯行,已侵害原告泰嘉公司信用權、

商譽權甚鉅,又商譽權具有財產與非財產之雙重性質,故依泰嘉公司於市場之信任度及建案推案量等一切情形,原告泰嘉公司應得請求被告給付財產上損害賠償1,000,000元、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00,000元;原告呂金發為原告泰嘉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冒用名義寄送偽造存證信函之偽造文書犯行亦侵害原告呂金發之姓名權、信用權甚鉅,影響所制作私文書之公共信用,應屬情節重大,原告呂金發應得請求被告給付1,000,000元。原告並為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請求就訴之聲明第4項所示⑴、⑵之方式擇一為判決。㈣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泰嘉公司2,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給付原告呂金發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3.前二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4.被告應負擔費用,將⑴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案號、當事人、案由、主文欄,及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案號、當事人、案由、主文欄之內容,或⑵如附件所示之內容,以14公分乘以5公分之版面、10號細明體字體登載於經濟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四報任一版之全國版第一版報頭下方1日。

二、被告則以:對刑事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沒有意見,但商譽是虛無飄渺的東西,如果要因此賠償2,000,000元,我認為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泰嘉公司、呂金發主張被告有上開冒用原告泰嘉公司、

呂金發名義,偽造虛偽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收據、存證信函等私文書,並對鄭倚玫行使之犯行,足生損害於原告泰嘉公司、呂金發等情,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90、61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前揭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55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查核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㈡按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

賠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可歸責事由、程度、資力或經濟狀況綜合判斷之。本件被告冒用原告泰嘉公司、呂金發名義,偽造虛偽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收據、存證信函等私文書,並對鄭倚玫行使等情,已認定如前,原告泰嘉公司據此主張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其商譽權、信用權,並受有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各1,000,000元;原告呂金發據此主張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其姓名權、信用權,並受有非財產上損害1,000,000元;原告泰嘉公司、呂金發並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有無理由,本院分別判斷如下:

⒈原告泰嘉公司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1,000,000元部分: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前開冒用原告泰嘉公司名義、行使偽造文書之刑事犯罪行為,已足使社會上對原告泰嘉公司經濟、信用評價減損,固屬對原告泰嘉公司名譽權、信用權(即原告泰嘉公司主張之商譽權)之故意侵權行為無疑,然原告泰嘉公司僅泛稱被告侵害其商譽權,其財產上損失為1,000,000元,對於其商譽價值若干、因被告之故意侵權行為減損價值若干、是否因此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等節,均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泰嘉公司既未舉證證明其商譽權被侵害致其受有何等財產上損害,原告泰嘉公司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⒉原告泰嘉公司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00,000元部分:

⑴次按侵害法人之信用,為對其經濟上評價之侵害,是名譽權

廣義言之,應包括信用權在內,故對法人商譽之侵害,倘足以毀損其名譽及營業信用,尚不得僅以法人無精神上痛苦可言,即謂不得請求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且法人所辛苦累積之商譽因他人之侵害而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此與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原判例所指名譽權遭受損害,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之情形有殊(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2026號民事判決、90年台上字第2109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次查,被告前開行使偽造文書行為,屬對原告泰嘉公司之故

意侵權行為,業已認定如前,雖原告泰嘉公司未證明其受有財產上損害,然被告之故意侵權行為已足以對原告泰嘉公司之商業形象及社會地位造成負面貶抑,確實造成原告泰嘉公司之名譽、營業信用等無形損失,是原告泰嘉公司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茲審酌原告泰嘉公司經營業務、商譽所受侵害程度、被告故意侵權行為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後,認原告泰嘉公司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00,000元,尚屬過高,應以50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⒊原告呂金發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00,000元部分:

⑴復按姓名權係使用自己姓名之權利,係為因區別人、己而存

之人格權,因姓名為個人之標誌及與他人區別之表徵,如遭冒用或不當使用,可能影響身分同一性以及個別性之混淆,而姓名權受侵害主要指非本人而冒用本人姓名,或不當使用他人姓名者而言(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14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復查被告未經原告呂金發同意,冒用原告呂金發名義製作虛

偽之存證信函,並對鄭倚玫行使之行為,足以使他人誤認前揭文書為原告呂金發所書立,原告呂金發姓名之同一性利益已遭破壞而產生混淆之危險,是被告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確已侵害原告呂金發之姓名權,且被告更持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對第三人施以詐術,已足使社會上對原告呂金發個人及其經濟信用之評價減損,屬對原告呂金發姓名權、名譽權、信用權之故意侵害,甚而構成刑事犯罪,堪認侵害情節重大,致原告呂金發精神上受有痛苦,是原告呂金發以其人格法益遭受被告侵害為由,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次查原告呂金發為專科畢業,現為原告泰嘉公司董事長;被告為大學畢業,先前從事網路拍賣等情,業據兩造自陳在卷(見本院卷第102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存卷可佐,本院審酌上情,並考量兩造上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侵害原告呂金發姓名權、名譽權、信用權之程度等各情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00,000元,核屬過高,應以20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⒋原告泰嘉公司、呂金發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部分:

⑴末按名譽被侵害者,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

,請求加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並具裁量性,法官所為回復被害人名譽之適當處分,須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亦不得侵入基本權保障之自由權利核心,其涵攝內容包括言論自由與不表意自由。惟如非強制命加害人將其自己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情事,以自己名義公開於世,而是以加害人負擔合理費用,由被害人自行刊載法院判決其勝訴之啟事、判決內容全部或一部於大眾媒體,使社會大眾知悉法院已認定加害人有不法侵害其名譽行為之情事者,尚不至侵害加害人之不表意自由,即非法之所禁(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反之,如以強制方式命加害人以自己名義對外為一定內容之意思表示,已涉及不表意自由,而有侵害憲法所保障之思想自由、行為自由之情。苟該表意內容係由法院代為擬定,已涉及對外表示之具體內容,非由表意人主觀意思自我形成,則內心真意形成與外部內容呈現有所扞格者,與所謂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准被害人自行刊載法院判決其勝訴之啟事、判決內容全部或一部於大眾媒體,係屬客觀事實呈現於社會大眾者,自有不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⑵末查,原告泰嘉公司、呂金發雖請求被告應將本案刑事最後

事實審判決及本件民事判決之案號、當事人、案由、主文欄,或如附件所示之澄清啟事內容,以14公分乘以5公分之版面、10號細明體字體登載於經濟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四報任一版之全國版第一版報頭下方1日以回復名譽,然本院審酌原告泰嘉公司、呂金發請求被告以自己名義刊登如附件所示之澄清啟事,內容並非由被告主觀意思自主形成,業已侵害被告之不表意自由,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請求即難准許。又本件判決與刑事判決宣判後,本會公開於網際網路,使他人均得上網連結、瀏覽或引用,並無任何查悉之難度,原告名譽已能有相當回復與澄清,並生警惕被告之效,故本院認無再命被告將刑事判決及本判決相關內容登報之必要,是原告泰嘉公司、呂金發此部分請求已逾回復名譽之必要範圍,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泰嘉公司500,000元、原告呂金發20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20日(見附民卷第29頁本院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分別給付之金額,雖各未逾500,000元,惟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規定,應係因該金額與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相當,其判決經上級法院廢棄改判,於當事人之利益亦無重大影響,故許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以期便捷而設,本件係原告2人對單一被告提起之共同訴訟,若被告對於多數原告之給付金額,不得合併計算是否合乎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所命給付」之標準,則被告在此情形之給付金額可能遠超過該款所定標準,與上述考量「於當事人之利益亦無重大影響」之立法本旨未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7號研討意見參照)。依此,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被告應各給付原告之金額,合計既已逾500,000元,揆諸上開說明,即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因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分別酌定相當金額命其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免徵裁判費,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見兩造支出訴訟費用,惟本院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認兩造應負擔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時間 匯款帳號或面交 收款帳號或面交地點 金額 繳費名目 1 110年10月14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訂金 2 110年10月17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2訂金 3 110年12月19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裝潢費用 4 110年12月2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000元 裝潢費用 5 110年12月21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000元 冷氣安裝費用 6 110年12月2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000元 冷氣挖洞費用 7 110年12月27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木地板、燈、電器櫃裝潢費用 8 110年12月27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書房地板費用 9 110年12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木板貼費用 10 110年12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3,000元 地板貼費用 11 111年1月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000元 電力工程費用 12 111年1月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5,000元 太陽能費用 13 111年1月1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500元 瓦斯爐費用 14 111年1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500元 油漆費用 15 111年1月26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裝潢費用 16 111年2月7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裝潢費用 17 111年2月14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000元 公證費用 18 111年2月21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500元 家電加購費用 19 111年2月21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家電加購訂金 20 111年2月23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000元 修改冷氣、冰箱費用 21 111年2月23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500元 修改微波爐費用 22 111年2月24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2,500元 裝潢費用 23 111年2月2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2,500元 電視、乾衣機、管線費用 24 111年3月1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代書費用 25 111年3月3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機車位 26 111年3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冷暖除濕費用 27 111年3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9,500元 洗衣機費用 28 111年3月14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000元 洗衣機更換為容量16公斤費用 29 111年3月2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500元 HITACHI日立床架保固費用 30 111年3月24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7,500元 沙發差價 31 111年3月2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500元 HITACHI日立傢具費用 32 111年3月28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6,000元 稅金 33 111年3月29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000元 補稅金差額 34 111年3月31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8,000元 裝潢費用 35 111年4月1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9,500元 稅金 36 111年4月7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3,888元 窗簾燈費用 37 111年4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500元 小米燈泡費用 38 111年4月14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400元 小米智能傢具費用 39 111年4月18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5,600元 智能傢具費用 40 111年4月18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200元 智能傢具費用 41 111年4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600元 智能傢具費用 42 111年4月26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5,835元 地震及火宅險用 43 111年4月30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0,100元 管理委員會費用 44 111年5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000元 代書費用 45 111年5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8,500元 貸款費用 46 111年5月2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500元 貸款費用 47 111年5月24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500元 貸款費用 48 111年5月2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000元 貸款費用 49 111年5月26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5,259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掛建商名下費用 50 111年5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250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改建商資料費用 51 111年5月29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500元 反悔公證違約金 52 111年5月30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重新公證費用 53 111年6月1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000元 信用報告費用 54 111年6月8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2,667元 建商利息費用 55 111年6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9,800元 水電管理費用 56 111年6月22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尾款 57 111年6月23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3,800元 補差價 58 111年6月24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500元 「水星光建案」附設SPA館使用費用 59 111年6月2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永久免費公共水費用 60 111年6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2,088元 股東保證戶費用 61 111年7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還款費用 62 111年7月2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6,000元 房地土地比價費用 63 111年8月3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3,000元 房地土地比價費用 64 111年8月1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000元 代銷費用 65 111年8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6,000元 代銷費用 66 111年8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000元 裝潢費用 67 111年8月19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換約費用 68 111年10月2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3,000元 冷氣柵欄費用 69 111年11月8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冷氣格柵尾款 70 111年11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5,000元 冷氣中央控制費用 71 111年11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3,000元 裝潢費用 72 111年11月3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裝潢費用 73 111年12月11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消防費用 74 111年12月1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3,500元 貸款費用 75 111年12月27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 3,000元 裝潢費用 76 111年12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 6,000元 隔音棉費用 77 112年1月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4,500元 防火設備費用 78 112年1月14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裝潢費用 79 112年1月2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8,500元 裝潢費用 80 112年1月3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8,888元 裝潢費用 81 112年2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4,500元 裝潢費用 82 112年2月20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32,000元 裝潢費用 83 112年2月24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裝潢費用 84 112年3月2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4,294元 水災地震險費用 85 112年3月8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5,792元 地震險、貸款費用 86 112年3月9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756元 裝潢費用 87 112年3月18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6,500元 加裝水塔費用 88 112年4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8,000元 公證費用 89 112年4月12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33,000元 換新約費用 90 112年4月13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000元 裝潢費用 91 112年4月14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6,000元 信用報告費用 92 112年4月2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55,000元 店面費用 93 112年4月25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30,000元 代書費用 94 112年4月25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000元 急件費用 95 112年4月27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6,888元 店面費用 96 112年4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9,000元 裝潢費用 97 112年5月2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2,000元 裝潢費用 98 112年5月2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3,000元 裝潢費用 99 112年5月3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1,000元 裝潢費用 100 112年5月4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8,000元 裝潢費用 101 112年5月8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3,492元 裝潢費用 101 112年5月9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6,000元 公證費用 102 112年5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公證費用 103 112年5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000元 急件費用 104 112年5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7,000元 裝潢費用 105 112年5月21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0,000元 裝潢費用 106 112年5月22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3,000元 裝潢費用 107 112年5月24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3,000元 代書費用 108 112年5月26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7,000元 裝潢費用 109 112年5月28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5,000元 裝潢訂金 110 112年6月1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7,342元 裝潢費用 111 112年6月2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裝潢費用 112 112年6月4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4,671元 裝潢費用 113 112年6月7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9,250元 裝潢費用 114 112年6月1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52,000元 裝潢費用 115 112年6月12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16,329元 裝潢費用 116 112年6月16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30,000元 停車位費用 117 112年6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乙帳戶 22,000元 貸款費用 118 112年6月2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瞿晴薇名下丙帳戶 3,000元 貸款費用 119 112年7月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9,329元 裝潢費用 120 112年8月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1,683元 裝潢費用 121 112年8月9日 面交 瞿晴薇位在臺南市○○區○○○街00號之住處 40,200元 裝潢費用 122 112年8月22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嗑肉食鍋東門店」 9,000元 裝潢費用 123 112年9月23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街0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台南康平店」 126,000元 裝潢費用 124 112年9月24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150,000元 安心股東方案費用 125 112年9月24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20,000元 股東親屬費用 126 112年9月24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27,000元 銀行換約費用 127 112年9月24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28 112年9月24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52,000元 債權轉讓費用 129 112年9月24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5,000元 公證費用 130 112年9月24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40,000元 40年無條件貸款費用 131 112年9月24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20,000元 購賣店面設定費 132 112年9月24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23,600元 固定利率0.33% 133 112年9月27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7-ELEVEN亞萬門市」 16,095元 火災地震險費用 134 112年10月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937元 稅務問題費用 135 112年10月1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2,500元 代書費用 136 112年10月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500元 裝潢費用 137 112年10月3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43,600元 信用評分費用 138 112年10月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39 112年10月1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4,000元 加購費用 140 112年10月1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5,000元 裝潢費用 141 112年10月1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4,000元 百葉窗費用 142 112年10月20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000元 設定抵押權費用 143 112年10月30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58,000元 保證人費用 144 112年11月6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文件處理費用 145 112年11月13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6,000元 重購退稅費用 146 112年11月13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6,000元 退稅手續費用 147 112年11月13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600元 更換貸款方案費用 148 112年11月1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88,497元 稅金 149 112年11月1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9,000元 轉約費用 150 112年11月1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收費用 151 112年11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9,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稅務費用 152 112年11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稅務費用 153 112年11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貸款方案 154 112年11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4,000元 車位轉移費用 155 112年11月27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250,000元 財政部國稅局免責費用 156 112年11月2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處理費用 157 112年11月2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000元 裝潢費用 158 112年11月2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8,000元 裝潢費用 159 112年12月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000元 裝潢費用 160 112年12月4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000元 免聯徵費用 161 112年12月5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持用之瞿嘉慧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保險費用 162 112年12月5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6,000元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費用 163 112年12月6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58,000元 免保人費用 164 112年12月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0,000元 保證核貸費用 165 112年12月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600元 固定利率費用 166 112年12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67 112年12月11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98,700元 解約金 168 112年12月1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90,000元 房屋期款 169 112年12月19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000元 取消重購退稅費用 170 112年12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5,000元 信用報告費用 171 112年12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抵押權規費 172 112年12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0,000元 火災保險費用 173 112年12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5,000元 停車位售出手續費費 174 112年12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0,000元 產權分割費用 175 112年12月3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5,000元 停車位產權分割費用 176 113年1月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95,000元 免責開辦費用 177 113年1月5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00,000元 房屋免責費用 178 113年1月5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0,000元 7年免責費用 179 113年1月5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0,000元 副本合約用 180 113年1月8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128,000元 車位奢侈稅費用 181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6,000元 公證費用 182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83,000元 出售免責費用 183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85,000元 永久免責費用 184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55,000元 代書免責費用 185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000元 財政部國稅局代辦費用 186 113年1月10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800元 保證金 187 113年1月1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2,000元 處理費用 188 113年1月20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之「7-ELEVEN加圻門市」 180,000元 安心保證交屋費用 189 113年1月22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22,000元 裝潢代書費用 190 113年1月22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1,200元 公證費用 191 113年1月22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92 113年1月22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24,000元 裝潢費用 193 113年1月22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25,000元 裝潢廠商免責費用 194 113年1月22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50,000元 裝潢代書費完全免責費用 195 113年1月24日 面交 瞿晴薇上址住處 22,000元 加購VIP方案費用 196 113年1月27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3,500元 加購產權免責補繳費用 197 113年1月31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45,000元 文件處理費用 198 113年1月31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12,000元 貸款免回收費用 合計:5,174,530元附件:

澄清啟事 本人因刑事不法偽造文書,及冒用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泰嘉公司)與董事長呂金發先生名義之行為,致使侵害泰嘉公司信用權(商譽權)及呂先生姓名權、信用權甚鉅。為此,本人除願受法律制裁外,並公開澄清對於本人所造成第三人(即被害人)之損害,概與泰嘉公司及呂先生無涉,謹此特予以聲明。 澄清人:瞿晴薇

裁判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