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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09號上 訴 人 鄭國輝

鄭林金珠(即鄭昌明之繼承人)

鄭永祥(即鄭昌明之繼承人)

鄭家雯(即鄭昌明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成全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書
裁判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