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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盟榮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昭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1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60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