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22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林菁惠被 告 廖尉珉即綠業工程行
游舜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廖尉珉即綠業工程行、游舜圻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6萬5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游舜圻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廖尉珉即綠業工程行偕同被告游舜圻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借款期間自112年5月2日起至117年5月2日止,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簽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利息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2.355機動計收(被告違約時之利率為百分之4.075,即1.72%+2.355%=4.075%),遲延時亦同。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依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於113年8月5日繳付本息後,即未再依約清償,原告於113年10月15日、113年11月29日寄發催告函促其清償,未獲置理,遂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分别就被告廖尉珉即綠業工程行於原告銀行之存款1萬8,591元、48元、131元予以抵銷,抵銷後尚有本金266萬5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游舜圻為上開借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前揭款項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部分:㈠被告廖尉珉即綠業工程行則以:確實有跟原告借款,及積欠原告主張之金額未清償等語。
㈡被告游舜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受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帶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實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同意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繳(告)通知稿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回執、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為憑(本院卷第23頁至51頁),經核無誤,且被告廖尉珉即綠業工程行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並不爭執向原告借貸及積欠款項未清償之事實,另被告游舜圻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可採。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250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文。再按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規定明確。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廖尉珉即綠業工程行向原告借款,未按期繳付本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266萬5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給付,應負清償之責,而被告游舜圻為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自應就上開款項與被告廖尉珉即綠業工程行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66萬51元,及自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