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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35號原 告 林鉉樺(原名林青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退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給付退款
裁判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