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沈曉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沈傳波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9,26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3,1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