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50號原 告 王加全被 告 王智慧即王慶雲之繼承人
王智勇即王慶雲之繼承人
王智能即王慶雲之繼承人(歿)
張銘宗王信次王榮超王宗生
王宗賢王芳照王世旭王金讚王佩筠王孟琪
王思瑜王柏凱王欣怡黎玉梅蕭王清花 住○○市○○區○○街00巷00號 杜王銀來 住○○市○○區○○路○段00號王錦文王花子
王進財王阿香王李勤扲王美麗王美菊王木雄王木仁王財炳王嘉典被 告 王振輝
王耕造
黃陳雪英黃柏瑞即黃王夜好之繼承人
王浩宇王清豐王有銘王張招治王江賀王秋宜陳蔚蠙王財發王富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王卓慈愛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王榮耀王月秀王美音王榮俊上列十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明茵被 告 劉善雄(歿)
生前最後住所:住○○市○○區○○○街00巷00號劉美雲劉美蘭劉志成洪王秀琴王谷金鄭素霞被 告 黃來瑞
黃來川李黃秀蜜吳黃秀美黃秀慧王月枝王素王英東黃秀英鄭黃秀姚劉順男吳鄭秀英鄭素雲張鄭惟淑鄭敦仁陳瑋盛王煇雄
王文淡王文進王天飛鄭忠信鄭忠仁鄭喻文鄭忠典上列二十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被 告 王勝斌
王誌傑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蔡明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以共有人之一之王智能、劉善雄為被告,嗣因本院依職權查知被告王智能、劉善雄已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6月23日、114年5月9日死亡。本院無從特定被告王智能、劉善雄之繼承人與其等之住居所,無從命其等聲明承受訴訟或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致訴訟無法進行,經本院於114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被告王智能、劉善雄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確認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及聲請繼承人承受訴訟,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欠缺,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