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65號原 告 黃余貞淑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D法定代理人 黃祺惠被 告 余萬得訴訟代理人 余宏邦被 告 歐玉枝
余盈頤余盈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歐玉枝、余盈頤、余盈慶為被告余萬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余萬進已於訴訟中之民國115 年4 月29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證(見本院卷第37頁),依法應由其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始為合法。而被告余萬進之繼承人有其配偶歐玉枝、子女余盈頤、余盈慶,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歐玉枝、余盈頤、余盈慶為余萬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