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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0號上 訴 人 蘇秀麗視同上訴人 蘇俊昌

徐勝德被 上 訴人 開元寺慈愛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鄭淑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9,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