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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0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09號原 告 柳秋霞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被 告 柳惠卿即栁裕德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0號0樓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柳淑鈴兼栁裕德之繼承人被 告 柳淑敏即栁裕德之繼承人

柳淑真即栁裕德之繼承人

林柳美佐即栁前之繼承人

栁秋雲即栁前之繼承人

柳明嘉即栁前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柳孟君被 告 柳榮宗即栁前之繼承人

柳明東即栁前之繼承人

游趙麗珍即栁前之繼承人

趙麗茹即栁前之繼承人

趙麗芳即栁前之繼承人

趙麗芬即栁前之繼承人

趙若渲即栁前之繼承人

趙智源即栁前之繼承人

莊桂淑即栁前之繼承人

莊宏嘉即栁前之繼承人

柳茂智即栁前之繼承人

吳柳秋櫻即栁前之繼承人

柳林綉月即栁前之繼承人

黃麗香即栁前之繼承人

柳怡君即栁前之繼承人

柳怡伶即栁前之繼承人

柳筱涵即栁前之繼承人

柳明政即栁前之繼承人

桞素珠即栁前之繼承人

柳明胤即栁前之繼承人

黃炎錐即栁前之繼承人

黃美珍即栁前之繼承人

黃阿敦即栁前之繼承人

黃許秀金即栁前之繼承人

黃盟舜即栁前之繼承人

黃美莼即栁前之繼承人

柳王內即栁前之繼承人

柳鶴林即栁前之繼承人

柳事孝即栁前之繼承人

柳毓麒即栁前之繼承人

黃淑惠即栁前之繼承人

黃淑芬即栁前之繼承人

黃敬永即栁前之繼承人

黃淑霞即栁前之繼承人

蘇正道即栁前之繼承人

蘇惠蓉即栁前之繼承人

蘇惠敏即栁前之繼承人

蘇育全即栁前之繼承人

蘇育仁即栁前之繼承人

林崇郎即栁水𠀋之繼承人

林崇益即栁水𠀋之繼承人

林惠美即栁水𠀋之繼承人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信翰即栁水𠀋之繼承人被 告 劉茂雄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陳妍伶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陳偉儒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劉歐錦華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劉秋君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豆福昌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葉侑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曾基鑾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葉春吉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劉美惠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柳育勳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柳陳鬆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柳鈴美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柳錦華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柳鈴秀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柳珀川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柳明郎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柳燕雪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柳燕玉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柳陳函玉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柳柔均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柳瑞峯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柳瑞清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柳崇榮柳崇吉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柳崇明被 告 林柳月蓮

柳自立柳吳月霞柳鳳春柳龍發柳鳳英柳沂萱何美雲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柳佳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編號1至4、5至46、47至50、51至61、62至73所示被告應各就其被繼承人栁裕德、栁前、栁水𠀋、栁水淪、栁水盛所遺坐落臺南市○里區鎮○段○○○地號土地分別如附表編號1至4、5至46、47至50、51至61、62至73所示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里區鎮○段○○○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編號1至10、13至14、17、19至46、48至57、60、62至73、75至86所示被告,經合法送達,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與訴外人栁裕德、栁前、栁水𠀋、栁水淪、栁水盛及如附表編號75至86所示被告共有之臺南市○里區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如附表所示,惟訴外人栁裕德、栁前、栁水𠀋、栁水淪、栁水盛已於起訴前死亡,繼承人如附表編號1至73號所示,且迄今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共有人間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而不能分割之情形,因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並自行辦理分割登記,爰依法訴請裁判分割等語。

(二)聲明:

1、如附表編號1至4、5至46、47至50、51至61、62至73所示被告應各就其被繼承人栁裕德、栁前、栁水𠀋、栁水淪、栁水盛所遺系爭土地土地分別如附表編號1至4、5至46、47至50、51至61、62至73所示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2、兩造共有系爭土地請求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圖一所示。如不能依附圖一分割,亦同意變價分割。

三、被告之答辯:

(一)被告何美雲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稱:請求將系爭土地分割如附圖二、三所示等語。

(二)如附表編號1至4、7、11至12、15至16、18、20、40、47、50至51、57至至61、76至77所示被告均到庭陳稱:請求變價分割等語。

(三)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現登記為原告與如附表編號1至73所示被告之被繼承人栁裕德、栁前、栁水𠀋、栁水淪、栁水盛及如附表編號75至86所示被告所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所示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又原告主張栁裕德、栁前、栁水𠀋、栁水淪、栁水盛均已死亡,渠等全部繼承人如附表編號1至73所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並已據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現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均堪認定。

(二)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均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查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且兩造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依前揭規定,原告自得訴請分割系爭土地。

(三)又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共有物之分割,無論為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原則上均應按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查依上開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記載,系爭土地面積為1,000.65平方公尺,然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系爭土地共有人多達近百人如附表所示,如以原物分割,各共有人分得面積或細瑣零碎、或需部分維持共有,不利充分發揮系爭土地經濟上之利用價值,而原告、何美雲雖各自請求原物分割如附圖一至三所示,然原告具狀表示其無找補其餘共有人之資力等語(訴字卷二第13頁),被告何美雲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從確認其是否有意願找補其餘共有人,又本件到場之被告除何美雲外均一致主張請求變價分割,其餘未到場之共有人則未曾具狀表示不同意見,本院審酌系爭土地如採變價分割方式,在自由市場競爭之情形下,藉由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將使系爭土地之市場價值極大化,讓各共有人能按其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合理之價金,以兼顧各共有人之利益及其公平性,且共有人若有意買回自行建築使用,亦有依法行使優先承買權之機會,此可兼顧提高土地價值並保障所有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利,因認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以變價方式分割並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為適當。準此,系爭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應按各共有人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權利範圍)比例予以分配。

(四)又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請求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其及其他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抑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系爭土地原登記共有人栁裕德、栁前、栁水𠀋、栁水淪、栁水盛均已死亡,並由如附表編號1至73所示被告繼承渠等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73所示被告就其等所繼承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以利分割,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分割共有物既具非訟事件之性質,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應由法院斟酌何種方式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訴訟費用負擔,應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併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崇文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即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1 柳淑鈴兼栁裕德之繼承人 24分之3(公同共有) 2 柳淑敏即栁裕德之繼承人 3 柳淑真即栁裕德之繼承人 4 柳惠卿即栁裕德之繼承人 5 林柳美佐即栁前之繼承人 24分之3(公同共有) 6 栁秋雲即栁前之繼承人 7 柳明嘉即栁前之繼承人 8 柳榮宗即栁前之繼承人 9 柳明東即栁前之繼承人 10 游趙麗珍即栁前之繼承人 11 趙麗茹即栁前之繼承人 12 趙麗芳即栁前之繼承人 13 趙麗芬即栁前之繼承人 14 趙若渲即栁前之繼承人 15 趙智源即栁前之繼承人 16 莊桂淑即栁前之繼承人 17 莊宏嘉即栁前之繼承人 18 柳茂智即栁前之繼承人 19 吳柳秋櫻即栁前之繼承人 20 柳林綉月即栁前之繼承人 21 黃麗香即栁前之繼承人 22 柳怡君即栁前之繼承人 23 柳怡伶即栁前之繼承人 24 柳筱涵即栁前之繼承人 25 柳明政即栁前之繼承人 26 桞素珠即栁前之繼承人 27 柳明胤即栁前之繼承人 28 黃炎錐即栁前之繼承人 29 黃美珍即栁前之繼承人 30 黃阿敦即栁前之繼承人 31 黃許秀金即栁前之繼承人 32 黃盟舜即栁前之繼承人 33 黃美莼即栁前之繼承人 34 柳王內即栁前之繼承人 35 柳鶴林即栁前之繼承人 36 柳事孝即栁前之繼承人 37 柳毓麒即栁前之繼承人 38 黃淑惠即栁前之繼承人 39 黃淑芬即栁前之繼承人 40 黃敬永即栁前之繼承人 41 黃淑霞即栁前之繼承人 42 蘇正道即栁前之繼承人 43 蘇惠蓉即栁前之繼承人 44 蘇惠敏即栁前之繼承人 45 蘇育全即栁前之繼承人 46 蘇育仁即栁前之繼承人 47 林崇郎即栁水𠀋之繼承人 24分之1(公同共有) 48 林崇益即栁水𠀋之繼承人 49 林惠美即栁水𠀋之繼承人 50 林信翰即栁水𠀋之繼承人 51 劉茂雄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24分之1(公同共有) 52 陳妍伶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53 陳偉儒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54 劉歐錦華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55 劉秋君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56 豆福昌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57 葉侑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58 曾基鑾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59 葉春吉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60 劉美惠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61 柳育勳即栁水淪之繼承人 62 柳陳鬆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24分之2(公同共有) 63 柳鈴美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64 柳錦華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65 柳鈴秀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66 柳珀川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67 柳明郎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68 柳燕雪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69 柳燕玉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70 柳陳函玉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71 柳柔均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72 柳瑞峯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73 柳瑞清即栁水盛之繼承人 74 柳秋霞 24分之6 75 柳崇榮 72分之1 76 柳崇明 72分之1 77 柳崇吉 72分之1 78 林柳月蓮 72分之1 79 柳自立 72分之1 80 柳淑鈴 24分之3 81 柳吳月霞 360分之1 82 柳鳳春 360分之1 83 柳龍發 360分之1 84 柳鳳英 360分之1 85 柳沂萱 360分之1 86 何美雲 8分之1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1-28